章程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迁安市企业家协会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迁安市企业家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努力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“中国梦”,服务迁安经济建设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打造全市企业家交流平台,团结和凝聚一批复合型、高层次的优秀企业管理人才,为建设“北方水城、美丽迁安”贡献力量。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迁安市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和副会长。
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迁安市钢城大街创客大厦A座8050室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组织学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引导我市企业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,维护我市经济秩序,承担社会责任;
(二)收集、整理、发布国内外各企业管理、技术、政策等方面的信息,提供管理、技术、政策、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;
(三)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,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四)组织开展实地调研、经验交流、理论研讨、专题报告和管理培训等活动;
(五)加强同与其他同类组织间的联系,组织参加各地同类组织间的考察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;
(六)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,按规定申请被批准的会员均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。
第八条 拥护本协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:
(一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;
(二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经验和造诣的人士;
(三)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认真履行会员义务,按时缴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1、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复印件);
2、申请个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和个人履历。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协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:
(二)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有关资料和信息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四)获得本协会支持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五)获得本协会举办培训班等服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;
(六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七)享有本协会对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;
(八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四)协助本协会开展活动;
(五)接收本协会委托的工作;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七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八)维护本协会的共同利益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理事会
第十七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选举产生;
(二)理事会换届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换届选举工作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第十八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: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日常管理事务由理事会决定,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、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制定会费标准;
(七)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根据需要聘请协会顾问,决定授予各类荣誉称号。
(十二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节 负责人
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热心协会工作,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;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六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在任职期限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根据工作需要,本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,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请,由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,副会长或秘书长亦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,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: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检查、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以下主要工作:
(一)参加理事会工作会议;
(二)根据分工,分管协会不同方面的工作;
(三)受会长指派、委托,代表协会参加有关重要会议、出席有关重大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条 理事、副会长任职期间,如调离本单位,其理事、副会长的任职自然由本单位新的领导出任。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,报理事会批准。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秘书长任职期间,如需作变动时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。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,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第三节 监 事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人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理事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理事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收入来源:
(一)会费: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和企业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无形资产的使用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。
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18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